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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批准,现将**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肥产品是指**肥料、**-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肥。
(一)**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1993]*134号)、《*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较高不得**过被征收**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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